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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1200113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景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景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09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沈家路与博岚路交叉口,未将场所进出运输车辆清理干净,导致车辆带泥行驶,造成了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不洁污染路面。于2019年12月3日09时5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华钰洪、寿亚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查处时污染道路面积100平方米(长20米,宽5米)。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清理,并于2019年12月3日11时清扫干净。2019年12月11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3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