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50219112801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景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1月01日15时00分,我局西溪中队张扬明、张仲博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景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白荡海小区22幢北侧进行雨污分流工程施工,于2019年11月01日12时开始在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在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情况下,当事人公司工人用洋镐等工具将现场工地进行了挖掘,挖掘了长度2米,导致地下一段燃气管裸露,但未造成燃气泄漏。被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施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19年11月1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8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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