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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众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4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3185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艳卓、毕宝辉偿还原告孙姝佳借款本金10540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艳卓、毕宝辉给付原告孙姝佳借款本金1054080元的利息及违约金,从2019年12月7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孙姝佳对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3-3号(13-3号3门)、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3-3号(13-3号4门)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艳卓、毕宝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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