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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元谋万汇天达果蔬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328MA****XUX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328民初15号
    案号 (2020)云2328执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倪永林、李明芝与被告元谋万汇天达果蔬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果蔬博览城商铺委托经营协议》; 二、解除倪永林、李明芝与第三人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三、由被告元谋万汇天达果蔬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永林、李明芝首付款156510.00及银行贷款156000.00元,合计31251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651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1560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上述款项利息均按年利率5.3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由被告元谋万汇天达果蔬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倪永林、李明芝违约金15625.50元; 五、由原告倪永林、李明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至2020年3月13日止尚欠第三人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购房贷款本金127826.16元及利息(从2020年3 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39%计算),被告元谋万汇天达果蔬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对原告倪永林、李明芝偿还给第三人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元谋万汇天达果蔬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先履行该项主文,则已支付的款项可从上述第三项主文中扣减); 六、驳回原告倪永林、李明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00元,由被告元谋万汇天达果蔬开发运营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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