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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地税稽罚[2017]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你公司2015年8月至9月、12月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经我局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1月6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5年8月至9月、12月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937523.4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43799.87元,已代扣代缴合计114375.45元,少代扣代缴合计29424.42元。2.你公司2016年2月、4月、6月、10月至12月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800134.45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275439.92元,已代扣代缴合计222402.52元,少代扣代缴合计53037.4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41230.9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230.9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常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常山县紫港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衢州市地方税务局或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3
    决定机关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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