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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145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初字第03872号
    案号 (2016)苏0811执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7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人民政府借款本金6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4150元,由被告淮安天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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