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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15****860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14809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1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日期 2022-04-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秀云货款本金61770.5元,并自2021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4元,保全费1455元,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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