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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15****860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3161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5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德勋工程款145593元及利息(分段计算:以21298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计至2018年1月3日,以847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计至2018年5月31日,以14559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455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付孙德勋工程款145593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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