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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15****860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3321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5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茂新支付工程款52179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463864.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18年1月3日;以113864.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以24459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上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445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以521794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付陈茂新工程款521794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茂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3元,减半收取5131.5元,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600元,原告陈茂新负担5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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