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璞玉兰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00MA****PN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2民初2406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29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05602903】。一、限被告惠州璞玉兰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利新返还借款本金1689141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432458元,以后利息以1689141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限被告惠州璞玉兰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利新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0956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限被告惠州璞玉兰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利新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担保费损失5000元。 四、被告曾晓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2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27元,由被告惠州璞玉兰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曾晓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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