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省长阳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林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8630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54号 |
| 案号 | (2016)鄂0528执22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省长阳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尾款5825008.44元,赔偿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损失3029004.39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金5825008.44元、月利率20‰给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前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760元,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本院决定由被告湖北省长阳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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