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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076****28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10776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4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9-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市鑫阅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元; 二、被告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市鑫阅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9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4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明锦霖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鑫阅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明锦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43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鑫阅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3元;被告大庆四合田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负担65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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