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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869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205民初2701号
    案号 (2021)浙0205执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江北法院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宁波富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贷款本金10 749 636.29元,支付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98 418.68元、复利13 235.46元、罚息463 941.7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编号HTZ331983700LDZJ201900042、HTZ331983700LDZJ201900049、HTZ331983700LDZJ201900058、HTZ331983700LDZJ201900062、HTZ331983700LDZJ201900065《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2)被执行人宁波富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贷款本金1 250 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31 613.04元、复利898.66元、罚息18 498.8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编号HTZ331983700LDZJ201900078《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3)被执行人宁波富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律师代理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 (4)若被执行人宁波富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杨振芳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29弄23号2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5265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05)第030950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执行人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周澄宇、包月华对被执行人宁波富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富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6)负担案件受理费48868.50元,执行费8004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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