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9〕9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博酷中性笔套装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81元;二、对销售博酷中性笔套装的行为罚款437元(货值金额的437元的1倍);合计罚没款51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陆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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