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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08****4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一初字第3817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19-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邓映荣支付工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81700元。 驳回原告邓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映荣负担8466元,被告广西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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