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喜浪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8****514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1379号 |
| 案号 | (2019)粤03执186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喜浪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电动平衡车(车小乖)”、专利号为“ZL201430486958.7”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喜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6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喜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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