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人社罚决字﹝2021﹞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北仑滨江新城A地块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截至2021年8月31日,累计未拨付金额为伍佰伍拾陆万元整。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但你(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柒万元(人民币)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4 |
决定机关 | 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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