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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4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和顺家园(福优物业管理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市鄞州区福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588号401-403室的和顺家园消防控制室主机柜故障,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鄞州区福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588号401-403室的和顺家园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1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1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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