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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余人社罚决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思颖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18年12月1日招用王松,男,安排其从事车间操作工作,身份证号码:522426********4435,系未成年工。你单位在安排王松工作岗位之前未依法对其进行健康检查,造成了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损害。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王松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6
    决定机关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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