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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道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315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635号
    案号 (2015)鄂汉阳执字第01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2
    发布日期 2016-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92.80元(51,161元×0.0005×246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武汉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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