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卫公罚[2018]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远洲临亚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7月17日,被处罚人经营管理的位于台州市台州大道1789号(后许村)远洲墅小区的室内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浸脚池水水质卫生指标余氯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018年7月25日,本机关责令被处罚人改正。2018年8月20日,本机关对该游泳场所泳池水及浸脚池水水质进行再次检测,结果显示:泳池水水质卫生指标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经营管理的游泳场所有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椒江区支行或各营业所(地址详见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6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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