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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73****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7037号
    案号 (2022)辽0104执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5-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4197.81;二、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2259.34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公告费780元,均由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4-理费2212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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