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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1〕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5
    决定机关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侯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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