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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卫公罚〔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公罚〔2020〕15号案件名称: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7日,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地址位于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梅州路288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游泳馆正常营业中,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5月14日至2023年11月07日。2、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该游泳馆的泳池水质进行采样检测。3、现场拍摄照片2张。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8月21日,本委卫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7日采集的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规定的卫生要求(检测报告编号:H20080342)当事人上述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规定的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鉴于2020年8月21日本委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期间采集的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检测结果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规定的卫生要求,并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三)游泳场所管理22.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较轻违法程度: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日期:2020年8月21日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2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侯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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