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公罚[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于当事人经营的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正常营业中;酒店二楼、四楼、五楼均设有清洗消毒间,二楼消毒间内放有灰尘掸一只,电子消毒柜未通电使用;四楼消毒间内放有清洁用抹布、水桶,水池内放有拖把,电子消毒柜未通电使用;五楼消毒间内放有清洁工具篮、梯子,电子消毒柜未通电使用;酒店二楼、四楼、五楼均设有工作间,各工作间内均放有客服工作车,并设有货架,架上放有白色棉织品。当事人上述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中“一般程度(30%至70%)”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6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定代表人 | 侯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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