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国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42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0700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11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29947.51元;罚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复利156.11元)。 二、被告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232607元。 三、如被告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3668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四、被告洪国强、杨丽雅对被告汇多利纺织(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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