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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放罚[2020]5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三江阳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对放射工作人员章蕾蕾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上岗前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职业防护类62.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给予杭州三江阳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