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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302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五合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五合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五合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2年10月初,当事人杭州五合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以南、储运路以西余政储出【2013】71号地块内搭建一处砖混框架结构建筑物。2017年12月16日,被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搭建的建筑物不规则形状,一层砖混框架结构,作为当事人的余政储出【2013】71号地块销售展示中心用途,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该形状不规则的一层建筑物高度约为5米,中间局部为10米,建筑面积约为835平方米。目前,该建筑物处于停工状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通知书》(余城法(良渚)违改字(2017)第0121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12月18日,良渚新城管委会规划处回复了“1、该建筑物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上述建筑物未批先建,应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杭州五合实业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肆仟陆佰元整(646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6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