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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355****26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23民初5617号
    案号 (2022)豫1723执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告贺段茹与被告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二、被告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贺段茹购房款349500元;三、驳回原告贺段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1元,由被告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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