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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355****26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23民初5567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2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强工程款6053546.29元; 二、驳回原告闫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0400元,原告闫强负担4400元,被告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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