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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旦高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355****26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民终4268号
    案号 (2020)豫1723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定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涉案工程款数额为1434万元。对此,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10日前向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下余1134万元全部支付完毕; 二、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前向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月息5.9厘计算14个月支付1434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地泵、塔吊、钢管、槽钢的损失,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60天之内和出租人协商解决,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应予配合。如果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和出租人协商解决,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1389290元; 四、如果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则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主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否则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月息1.2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五、张凤连、旦欢欢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六、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第一笔款项300万元支付次日撤离施工现场,调解协议生效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阻拦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七、以上款项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直接支付至项目经理闫强账户(6222081715000180645); 八、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由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00减半收取61900元,由平舆县连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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