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兆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078****6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5362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10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兆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和利息19590.3元(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以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常州兆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0000元。 三、常州市双杰机械设备厂、常州威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嘉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俊、胡燕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兆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55元,减半收取220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77.5元,由常州兆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双杰机械设备厂、常州威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嘉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俊、胡燕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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