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宁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6640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桓商初字第827号 |
| 案号 | (2017)鲁0321执12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 发布日期 | 2017-08-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区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0146.59元。 二、被告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380元。 三、被告宁军、被告仇成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军、被告仇成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7元,诉前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宁军、被告仇成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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