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高原红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书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2169****33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521 民初 246 号 |
案号 | (2019)黔0521执14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高原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 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贷款本 金 50 万元,并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支付原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从 2018 年 3 月 9 日至全 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邵书忠、杨泽芬、孙天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三、被告邵书忠、杨泽芬、孙天雄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 向被告贵州高原红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6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800.00 元、公告费 260.00 元,共计 9060.00 元,由被告贵州高原红食品有限公司、邵书忠、杨泽芬、孙天 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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