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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荣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MA****EC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690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1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荣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年清货款35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2元,由被告安徽荣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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