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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208****14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22民初433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1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德波、朱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借款本金49976.37元、利息39714元、违约金8500元及律师费1500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止,后期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与被告杨德波、朱清、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对被告杨德波名下车牌号为赣J9P050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7元(原告已预交5848元,因标的额变更及减半收取实为1127元),由被告杨德波、朱清、张文辉、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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