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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208****14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22民初448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1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萍栗支行与被告王琦签订的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及与被告京城公司签订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王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萍栗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2638元、利息9291.09元(自2017年10月14日起算至2019年4月11日止,后期利息另算),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63429.09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萍栗支行对被告王琦所有的赣JQ2670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王建萍、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建萍、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琦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萍栗支行承担75元,由被告王琦、王建萍、上栗县京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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