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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第2120182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6
    决定机关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范嘉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