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第2120182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16 |
决定机关 |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范嘉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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