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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278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512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谷前进支付劳务款1319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谷前进对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907元,由被告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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