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立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5278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2195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9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继承欠原告新乡市高新区纺织路平安建筑机械租赁站租金457345.20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50%,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下欠租赁物:钢管34799米、扣件28712个、顶丝414根,按合同约定钢管0.006元/天米、顶丝0.02元/天根、扣件0.003元/天个,于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支付租金;到2018年2月30日前由被告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继承返还全部租赁物,并付清全部租金;如未返还,除支付租金外,被告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继承按合同约定赔偿(顶丝30元/根、钢管20元/米、扣件7元/个)。 三、被告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继承如未按照以上协议履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四、被告河南建总国际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河南省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继承工程款时通知原告到场。 五、案件受理费13245元,法院减半收取6622.5元,由原告新乡市高新区纺织路平安建筑机械租赁站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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