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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银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元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56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2741号
    案号 (2016)苏1003执2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6-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京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邗江区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677166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67716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的1.2倍计算); 二、被告严京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邗江区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29260元; 三、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严京泉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446元,由被告严京泉、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严京泉、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9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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