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银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元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56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42号 |
案号 | (2016)苏1091执2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日期 | 2016-06-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3083.33元、利息109083.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秦泗明、徐彤对被告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秦泗明、徐彤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319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62元,由被告扬州臻唐餐饮有限公司、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秦泗明、徐彤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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