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银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元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56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39号 |
案号 | (2016)苏1091执恢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日期 | 2016-06-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高老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67275元(截止2014年12月7日),2014年12月8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高雅芝对被告江苏高老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高雅芝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高老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69元,由被告江苏高老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高雅芝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苏高老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高雅芝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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