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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银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元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56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38号
    案号 (2015)扬开执字第00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4
    发布日期 2015-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伊蒙莎水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 4500000元及利息67275元(截止2014年12月7日),2014年12月8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秦泗明、徐彤对被告江苏伊蒙莎水晶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秦泗明、徐彤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伊蒙莎水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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