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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507****45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5民初439号
    案号 (2021)豫0185执3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被告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弋书伟、陈春菊、弋朝庆、弋松营、宋巧珍、景国涛、杨小红、弋书宾、王迎春、景爱香、弋天智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1月25日,被告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365,892.6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13,994.16元;2021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按下列期限及金额向原告还款: 1、于2021年1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10万元; 2、于2021年2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10万元; 3、于2021年3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10万元; 4、于2021年4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62万元及诉讼费22159元、律师费11万元,共计752,159元。逾期支付律师费的,被告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律师费136594.98元。律师费支付至如下账户:账号:76200154800006452,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5、于2021年5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62万元; 6、于2021年6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62万元; 7、于2021年7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62万元; 8、于2021年8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62万元; 9、于2021年9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62万元; 10、于2021年10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对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被告陈春菊名下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路北、福佑路西侧、玉带路南侧观山悦小区10号楼1单元302(房产证号:1501073702)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对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被告弋书宾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祥云街北侧(青屏苑)A2号楼1单元7层701(房产证号:1601000229)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弋书伟、陈春菊、弋朝庆、弋松营、宋巧珍、景国涛、杨小红、弋书宾、王迎春、景爱香、弋天智对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弋书伟、陈春菊、弋朝庆、弋松营、宋巧珍、景国涛、杨小红、弋书宾、王迎春、景爱香、弋天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各被告就第一、第二项债务中未偿还部分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被告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弋书伟、陈春菊、弋朝庆、弋松营、宋巧珍、景国涛、杨小红、弋书宾、王迎春、景爱香、弋天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第一、第二项任一期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各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因被告郑州嵩峰石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三一香椿食品有限公司、弋书伟、陈春菊、弋朝庆、弋松营、宋巧珍、景国涛、杨小红、弋书宾、王迎春、景爱香、弋天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各被告提前履行本协议第一、第二项款项的,各被告所偿还的款项先扣本金,扣除本金后有剩余部分再抵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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