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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56****32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33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4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58376】。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5401号民事判决; 二、限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杨国元支付工程款78381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462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1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杨国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46元(杨国元均已预交),均由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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