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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市海纳帝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苏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904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5358号
    案号 (2016)鲁1102执3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7-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市海纳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以工程款29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起以工程款26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 二、原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日照市海纳帝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涉案工程款的同时向被告提供320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2元,减半收取16591元,由原告负担2471元,被告负担14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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