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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阚洪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008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338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1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鑫源板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鑫源辊业公司定作款307944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鑫源板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1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鑫源板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鑫源辊业公司垫付,鑫源板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鑫源辊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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