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保胜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J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3430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0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按12%的年利率偿付利息(并扣除已经支付的135,836.99元)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第二被申请人在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和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至申请人在前述裁决第(一)项中的本息获清偿之日止,按11%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所总计对应金额的担保范围内,与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裁决第(一)项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确认第一被申请人无法足额偿付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在1,003,616.44元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四)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申请人律师费支出人民币20,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2,15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人民币42,156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2,15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2,156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裁项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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