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陆浩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52722-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474号 |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7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 发布日期 | 2016-04-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8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143535.06元、罚息为人民币71586.67元、复利为人民币2395.07元,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姚庆余就上述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2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9623元,由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姚庆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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